基层动态
加油站开具发票“门道”
发布时间:2020-08-04 09:37:49 编辑:代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1.加油站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文件有哪些?


加油站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2002] 2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2.加油站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认定有何特殊规定?


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加油站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 (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X油品单价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4.加油站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5.加油站可以开具哪些类型的销售发票?


加油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加油站为个人或企业开票有哪些特殊要求?


(1)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销售对象为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

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7.加油站要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的前置工作有哪些?


加油站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8.加油站开具发票时有哪些要遵守的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不得当期作废发票且红字发票开错不可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注意:一是购入和销售的成品油类别必须一致(买什么,卖什么) ;二是对同一类别的油品,销售的数量不得大于购入的数量(买多少,卖多少) ;三是同类油品的开票销售数大于购进数时无法开票;发票开具单价要合理,符合市场当期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