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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约财道月刊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0-07-30 10:13:36 编辑:代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本月热点问题


PART 1


一、超进度付款的时间可能发生在月末,又或者超进度付款所占用资金的时间根本不足一个月,而资金占用费按一个月收取是否不公平?


答:该规定制定的根本目地是引导各单位树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价值导向,推进资金的项目化管控。并非是要稀释各单位的利润空间。


故只有加强对“破坏资金预算的行为”的代价。才能从本质上去推动各单位敬重企业的预算管控,从而实现预算管控目标,释放资本效益。


二、超进度付款需要收取资金占用费,超进度回款是否可按同等条件返还资金利息?


答:超进度回款会增加该单位账户存量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资金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制定了对存量资金的计息规定。故超额回款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在计息规则中予以体现。

如若比照超进度付款的惩罚性条款对超进度回款予以奖励,则可能会导致企业低报回款预算,高报付款预算,从而影响整体的准确性,不利于企业整体的资金统筹安排。


三、装备企业在对集团归集资金时,若归集于定期户中,是可以实现提前支取的,且仅就提前支取部分丧失定期利息。而装备归集各分子企业资金时,却不允许各分子企业提前支取,是否不合理?


答:1、集团企业允许装备企业提前支取系因为,集团企业的资金池足够大,汇集了几百亿资金,且拥有充裕的金融手段能过够及时地调拨临时性资金,故成员单位提前支取行为不会破坏集团资金池的整体平衡,而装备企业所建立的资金池是小范围的资金池。存量资金仅数亿元。故所能应对的临时行为不可与集团相比拟。


2、制定该规则的目地是为了培养各单位负责人的财商,引导其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懂得规划资金。故其制定计息标准就不可完全参照金融机构随用随取的规则。


3、制定该规则系希翼以此为手段,提高资金使用得预见性,从而降低闲置成本,释放资金效益,故只有从严实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财务中心所做得资金安排既满足经营业务需求,又释放资本的价值。


PART 2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否已延长?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实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实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实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四、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实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实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PART 3


一、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实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实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大家是一家中型的施工企业,2020年3月份新开工了工程项目,合同工期1年,到2021年2月份结束,这次的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大家能享受到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根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您的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的减免政策优惠期从4个月(3至6月)延长到了10个月(3至12月),相应享受的减免费额也更多。


五、预付账款对考核指标有哪些影响?


答:预付账款存在潜亏风险,在考核时对预付账款未回票的费用在利润中核减,未回票的存货加到存货指标进行考核,目的是为了使各经营主体重视预付账款的风险。


六、应收账款的考核完成数为什么与资产负债表中不一致?


答:一是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应收账款是账面净值,即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坏账准备后的金额,而考核是应收账款余额。二是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兑付风险,所以在考核时视同应收账款,计入应收账款余额考核。


七、考核时占收入比指标中的收入如何年化?


答:考核指标中,占收入比指标中的收入是年度指标,每季度预考核时,为了使指标可比,会将收入年化。具体操作为,将各经营主体年度预计总收入,与目前已实现收入按月度平均在乘以12个月后相比,按照孰低原则,取二者较低值,作为年化收入。


八、考核存货指标时为什么要还原合同负债?


答:在考核时将工程项目上“工程结算”大于“工程施工”的合同负债计入了存货的考核指标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一、保障会计计量的准确性。形成合同负债的工程项目大多数都是因为收入确认进度小于开票进度造成的,这样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完工进度没有被准确的计量在财务账中,影响了会计计量的准确性,也未后期带来了审计风险;


二、压降存货指标。将已开票的工程项目按实际进度确认收入,不会额外增加合同资产——“完工未结算”,所以通过加大已开票项目的收入确认,减少未开票项目的收入确认,来合理调节收入确认的结构,就可以压降存货指标;


三,压降资产负债率指标。形成合同负债的工程项目部分的工程款已经收回,将这部分转化为收入,也可以减少应收账款的压力。这样资产端的存货(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负债端的合同负债同时减少,则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自发性下降; 

四、降低增值税赋。提前开票会导致缺少进项税而增加增值税赋,及时收回、确认提前开票项目的成本,可以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一方面减少增值税附加对利润的影响,一方面也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PART 4


一、 什么是总资产周转率?


答:总资产周转率是反映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挖掘潜在效能、优化增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周转速度,最大限度提升资产创收创效创现水平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年度营业总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根据集团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引导意见,装备制造类企业总资产周转率目标为不低于0.6,工程施工企业不低于0.9。


二、现金流量表为啥那么重要?


答:第一,有助于股东和债权人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投资者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并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投资者在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时需考虑投资的保障、股利、得利息和到期足额收回本金等。而所有这些都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


只有企业能产生必要的现金流量,才有能力按期还本付息和支付稳定的股利。由于投资者所作决策的正确与否和现金流量信息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现金流量表提供的信息能帮助投资者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而帮助他们作出是否投资和贷款的决策。


第二,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评估企业偿还债务、支付股利和对外筹资的能力。投资者和债权人欲要评估企业偿还债务、支付股利的能力,且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即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从根本上讲要取决于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


第三,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差异的原因,从而判断企业盈利的真实性。在正常和合理情况下,企业盈利应产生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如果一个企业当期利润较大,而经营性现金流量却相比利润很小甚至是负数,则意味着该企业的“盈利”可能会有水分,“利润”可能来自于应收账款的增加或非经营损益等。


第四,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内与现金有关和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表除披露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投资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外。还披露那些虽与现金流量无关,但是又用于企业重要的筹资及投资活动,这些信息对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投资与信贷决策,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现金流量表弥补了资产负债信息量的不足。


资产负债表是利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的期末余额编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的发生额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没有在报表中体现。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公式可写成:现金=负债+所有者权益—非现金资产。


公式告诉大家,现金的增减变动受公式右边因素的影响,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减少)导致现金的增加(减少),非现金资产的减少(增加)导致现金的增加(减少)。


第六、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利润表的不足。利润表的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出来的,核算的利润与现金流量是不同步的。利润表上有利润银行账户上没有钱的现象经常发生。近几年来随着大家对现金流量的重视,深深感到权责发生制编制的损益表不能反映现金流量是个很大的缺陷。


但是企业也不能因此废权责发生制而改为收付实现制。因为收付实现制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历史证明企业不能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同时,编制收付实现制的现金流量表,不失为“熊掌”与“鱼”兼得两全其美的方法。


现金流量表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分类说明企业一个时间段流入多少现金,流出多少现金及现金流量净额。从而可以了解现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了,利润表上的那些“利润”有多少已经是变成了真金白银,有多少“利润”还在客户的“应收账款”中,有多少“利润”仅仅是一些数字游戏的结果。因此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可以对企业作出更加全面合理的评价。


现金流就好比是企业的血液。因此,无论是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还是经营管理人员,不仅需要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情况与经营结果,更需要了解企业现金流入、流出及净流量信息,了解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构成及其比例。